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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征求对《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方面,工作规则共21条,从供应渠道、审批流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路径等方面作出规定。如细化明确了新供应、机关事业单位存量用地、企业和社会组织存量用地、产业用地配套建设等渠道具体的供应规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后统筹规划使用,也可在权属不变等前提下由原用地单位建设或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社会的存量用地有条件拆除重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规则。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方面,工作规则共18条,从供应渠道、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如细化明确了新供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等渠道具体的供应规则。新供应用地建设中的复合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明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规则,并与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则进行衔接。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方面,工作规则共17条,从供应渠道、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如细化明确了新供应、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等渠道具体的供应规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可有条件提高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部分优先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非居住用途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按规定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首席记者 秦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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